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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更新政府条例

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记册

《2018年公司(修订)条例》(下称《修订条例》)订定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,《修订条例》已于2018年3月1日实施。为了提升法团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,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,经修订的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 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,以备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」,供执法人员查阅。

 

《修订条例》规定公司须以英文或中文保留重要控制人登记册,并载有其重要控制人(包括可注册人及/或可注册法律实体)的规定详细数据。 SCR应保存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指定地点。

 

此外,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人作为其代表,向执法人员提供与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的协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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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」新发牌制度

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于2018年3月1日实施。在新发牌制度下,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,并须符合「适当人选」准则,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。任何人在香港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,即属犯罪。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亦须遵从香港法例第615章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》附表2所载有关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法例规定。


国际秘书有限公司已注册为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」,以继续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佳的公司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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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(金融机构)(修订)条例

《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(金融机构)(修订)条例》于2018年3月1日生效。条例旨在要求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在从事指明交易时,须遵守法定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,以及引入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发牌制度,规定该等服务提供商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,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,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。

本公司全力配合相关修订以避免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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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公司 ( 修订 ) ( 第 2 号 ) 条例(《修订条例》)

新《公司条例》(第 622 章)(下称「新条例」)已于 2014 年 3 月开始实施,为在香港成立及营运的公司提供现代化的法律框架。《修订条例》修订了新条例的若干条文,以反映新条例实施后的新发展,使新条例更清晰和易于实施,并使在香港营商更为方便。《修订条例》将于 2019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


《修订条例》提出的主要修订包括:

  1. 更新与会计有关的相关条文;
  2. 擴闊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的類別; 及
  3. 就规管本地公司及非香港公司的管理、程序及技术规定的杂项事宜作出规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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